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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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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5 10:37更新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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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扩大城市规模,拉大城市框架,增加城市人口比例,城乡房屋拆迁轰轰烈烈,房地产商家借机圈地开发,大中小城市呈现出一片塔架林立,建筑行业显现出一片生机勃勃景象,与此同时,由于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各种矛盾日趋尖锐,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由房屋拆迁而引发暴力拆迁、违法拆迁、集体上访的案件常常见诸报端,一时成为新闻媒体的关注焦点
,国务院为此专门下达通知,不允许再违法拆迁和暴力拆迁。近两年来,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中,既要做到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又要起到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笔者结合我院近两年来所审理的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浅淡一下关于此类案件受理与审查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行政行为(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只有三个前置的行政行为具备,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了三个前置行政程序,如果行政程序具备,并且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办理房屋拆迁的条件,方可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是否全面审查前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还是只是形式审查(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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