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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历次矿难的共同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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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6 19:45更新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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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兴宁8月16日电(记者刘铮、王攀、赵东辉)广东兴宁大兴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16日已进入第10天,越来越多的积水从井下抽出,但被困矿工的生还希望越来越渺茫。
去年以来全国特大矿难频发,动辄几十名甚至上百名矿工遇难。这些矿难有着鲜明的共性,可以说没有哪一起不是责任事故。 在这些发生特大事故的煤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之类的标语随处可见,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都“落实”到
哪里去了?
矿主明知危险却要继续作业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矿难以鲜血告诉我们,相当一部分矿主,为了利润,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明知存在重大隐患,却要求工人继续作业。
安监总局提供的初步调查显示,兴宁福胜煤矿“7·14”透水事故的前4天就发现井下水情异常,但煤矿经营管理者仍决定继续掘进;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发生前,也发现了漏水、出水征兆,只是简单处理,仍然冒险作业。
“一些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和业主、经营管理人员明知有危险,仍然一味追逐产量利润,要钱不要命,冒险组织生产。”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仅在今年发生的特别重大矿难中,我们就能找到太多这样的例子。一个多月前83名矿工遇难的新疆阜康神龙煤矿,事故发生前3天井下监测系统就发出瓦斯异常报警,直到事故发生前的三四个小时,瓦斯浓度上升到2%至4%(1%就应当断电撤人),但依然继续生产;3月19日,山西朔州细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并波及相邻煤矿,这个矿已被当地政府要求停产整顿,但矿主非法组织生产,造成72名矿工遇难……
按道理企业只要存在安全隐患,就应当加以整改和防范。可一些矿主甚至在井下工人大难临头之时,却依然想着抓紧生产赚钱。我们怎么可能指望这样的矿主平时增加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管理呢?
矿主为什么会要钱不要命?为什么敢要钱不要命(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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