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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专家称上调起征点须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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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0 13:19更新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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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0日 12:58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以来已经25年了,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曾两次修订。从2000年起,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对个税法的改革和修订提的意见比较多,尤其是2004和2005年两次人大和政府会议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这方面的意见提得比较尖锐,形成了“必须修改,亟待修改”的共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因而将对个税法的第三次修订列
入了议程。
本月23日至28日将于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据说,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后,拟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有关问题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意义何在?记者特别采访了中国著名的财税法专家、北京联合大学刘隆亨教授。
记者:刘教授,在您看来,中国目前个税法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刘教授:多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组织财政收入、发挥调节分配这两个功能作用方面效果是显著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个税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示出来。
主要问题是现行个税法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800元,显然已经偏低,而一些地方又自行其是,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亟待调整;分项计征的模式造成分配不公和偷漏税机会,需要转变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新模式;级距的不合理及过高的边际税率造成较低收入者的税负偏重并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需要调整税率和级距;个人所得税的归属,即中央和地方的管理体制问题需要进一步划分;自行申报范围的确定及居民期限、减免的范围等问题需要重新调整;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起征点的增设和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合并问题。
对于这次个税法的具体修订方案,各方尚有不同意见,在全面整体修订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建议采用部分修订的方案。在实际执行中,对个税法法(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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