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公司”应缴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
|
|
2006-02-20 11:21更新 来源:南方日报集团
|
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何智凤 张莹)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一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的注册门槛,令许多人都想一尝创业梦。但是,许多人对于一人公司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要缴企业所得税很不理解,认为这是重复纳税。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确实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并不存在重复征税。该人士指出,”一人公司”同时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有区别的。首先是征税对象不相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其次是纳税主体不相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股东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因此并不存在重复征税。
<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