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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入工资总额 可减轻个税负担
2006-03-11 11:21更新 来源:南方日报集团 1页/共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张莹)个税起征点全国统一调至1600元后,广州市各单位为个人代缴的“四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呢?对此,广州地税局昨天作出明确解释: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四金”确实可以在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有前提条件,即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上述费用应作为员工任职受雇所得部分并入员工的应发工资收入总额中,如未并入则不能重复在税前扣除。例如:

A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元(其中包括单位缴付“四金”300元),个人缴付“四金”200元,那么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200-300-1600=900(元);

B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元,个人缴付“四金”200元,而单位另外为该员工缴付“四金”300元,没有并入当月的工资收入总额中,则B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200-1600=1200(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四金”并入工资总额后,个人纳税额反而少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四金”),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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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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