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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1.7万元买断17岁少女十年青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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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30 12:54更新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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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侯某等人拿到“保证书”后,代表林洪家人交给邓青松一份《抚养条约》。记者见这份《抚养条约》规定,林洪和家人有抚养田某的责任,“会承担田某的衣、食、住、行”,上面签有阿君和林洪的姓名。
林家回应
要求写保证是以防被骗婚
然而,侯某在接受采访时愤慨地说,阿君确实是通过媒人介绍,从南充来大石结婚的。没来大石之前,媒人就如实地在电话里介绍了林洪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阿君家人在电话里
表示,阿君已有20岁了,愿意嫁给林洪。阿君和林洪见面后,曾一起到商场买过东西,双方有说有笑,并无什么明显的矛盾。在阿君、林洪自愿的基础上,林家为这对新人举办了婚礼,还给了阿君家人3800元彩礼钱,总共为之花了17800余元。
遗憾的是,结婚不到两个月,以邓青松为代表的阿君亲属,竟将阿君悄悄带走了,并且还反过来找林家要人,有“放鸽子”骗婚的嫌疑,挑拨这桩婚事的人就是阿君的兄妹。本月25日,当邓青松一行过来要接走田某时,他们认为有必要把相关问题“讲清楚”。于是,就要求邓青松和席某签一份“保证书”,目的就是为预防阿君家人再次带走阿君。
侯某强调说,“保证书”是在他们向邓青松等人介绍了林洪、阿君现有的生活情况,乃至得到阿君本人、田某认可的前提下让担保人签字的,根本就不存在强迫谁签字的问题。之所以“保证书”中规定阿君在10年内不得离开林洪,是想既能留住阿君的心,也留住阿君的人。
事后,记者欲联系林洪、阿君进一步了解事情真相,均无果。
律师:“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对这一离奇的“保证书”事件,唐红炬律师等有如下评说:无论该“保证书”是在什么背景下签订的,它都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保证书”。首先,林洪和阿君的婚姻没有以结婚登记为基础,故不能算作法定夫妻关系。其次,即使双方有了结婚证,是一对法定的夫妻,但彼此之间或彼此的亲人,都不能干涉她人(他人)的自由。如干涉她人的自由,则是限制了别人的人身自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再有,自由是不能让某人进行保证和担保的,出此“保证书”,反而说明了要求写“保证书”者的强权及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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