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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所得暂免个税但须申报
2006-12-21 11:21更新 来源:南方日报集团 1页/共1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国家税务总局:年度内股票转让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所得超12万元要自行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出台后,“股票买卖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股票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没受影响。因此,股票转让所得将纳入个人所得需要申报,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省税务界人士称,《通知》主要是专门针对当前较关注的“六项所得”而作出的规定。这“六项所得”分别是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股票转让所得。

昨天,有关税务人士接受本报采访时称,其实我省及广州市地税部门已对“六项所得”中的前五项进行了明确(详见本报前日A05版报道)。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对“股票转让所得”作了明确,是对原来下发的《办法》作进一步的完善,使个人所得自行申报时更具操作性。

有关税务人士称,按照刚刚接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申报口径》,股票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没受影响。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股票转让所得将纳入个人所得需要申报,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还强调,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此外还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缴纳的与此相关的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图:

股市波动牵动股民神经,今后炒股所得将纳入个人所得须申报。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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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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