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到“居住”带来了什么
发表时间:2007-11-22 10: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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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在浙江嘉兴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张建嫦,领到了浙江省的第一张“居住证”。这意味着,在浙江实行20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画上句号,新的“居住证”时代来临。据悉,根据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且还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方面享受到与浙江省内市民一样的优惠政策。(《都市快报》11月21日)
浙江此次的“暂”改“居”改革,最大亮点在于:“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这意味着,“暂”改“居”,改变的不仅是一字之差的名称,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生态,也即通过“居住证”激活了以前在暂住证制度中被有意无意封存、冻结掉的各项平等公民权利(如养老、医疗、子女读书等等),使这些权利能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迁徙而流动起来———权(利)随人走,而不是此前以地域户籍为限的人、权(利)分离。
毫无疑问,这种以落实平等权利为核心的制度改革是值得嘉许的。这不仅因为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看,它将从根本上提升当地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状况、大大地改善其民生福祉,更在于从价值理念上看,这一改革再次昭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权利原则———除了人本身,权利不应该受其他任何外在的社会标签、属性的限制。换言之,权利之于人,不仅在静态的内涵上应该是全面、详尽的,而且在动态的时空范围内也应该是完全可流动、随地兑现的,能做到与人本身“如影随形”。
但同时必须看到的是,要真正做到公民的“一律平等”,实现公民权利不分地域、城乡的可流动可转移,仅靠一个地方局部性的“暂”改“居”,又是远远不够,也不可能完全做到的。因为众所周知,当前我们许多与公民权利尤其是民生权利密切相关的制度现状,都还没有为实现这种权利全面可流动性提供足够的条件。
以时下人们十分关心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为例,两者就均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通用,地域分割情况仍相当严重。比如说,一个人如果在户籍之外的地方生病住院,便无法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报销相关费用。同样,一个人若要跨地域(尤其是跨省)就业,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往往很难随之转移———这正像我们常常看到的,许多农民工,由于要频繁地更换打工地,不得不经常性反复“退保”、“参保”。
显然,要避免和克服上述这些造成权利难以流动的障碍,单一的省份很难做到,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局性的谋划和统筹改革。令人欣慰的是,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和充分重视,如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十七大精神的不断贯彻落实,在不久的将来,以权利流动、权利平等为根本诉求的“暂”改“居”,将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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